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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意见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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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六项规定),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3月1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并提出四点要求。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意见
[摘要]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六项规定),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3月1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并提出四点要求。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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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意见
豫建监协[2015]2号
各监理单位:
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六项规定),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3月19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并提出四点要求。为了将六项规定落在实处,推动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在我省监理行业取得实效,积极迎接住建部的专项检查,我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深入学习六项规定,确保监理人员熟知六项规定的内容,掌握六项规定的内涵,在实际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六项规定。
二、监理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六项规定为蓝本,制定总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方案,并细化措施,落地实施。
三、监理单位务必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要求,制作简洁美观、清晰可识别的六项规定标牌,悬挂于项目监理机构的合适位置。
四、监理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六项规定为契机,加强总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提升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工程项目的执行力和领导力。
五、监理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并在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中,练好内功,打好基础,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学习、贯彻和落实不留盲区。
六、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将发挥导向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治理政策文件的宣贯,保持同监理企业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总结和推广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抽查部分项目监理机构的落实情况,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河南监理行业的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七、各监理单位要及时将贯彻落实六项规定的活动、方案等影像、文字等资料报送到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协会收集整理后以专题汇报的形式,及时报送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在相关报刊、杂志、网站和微信等媒介上宣传推广良好的做法和经验。
监理企业在贯彻落实六项规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秦茜珺 耿春
联系电话:0371-63935692
附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分会:
2015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附后)。为了全面贯彻总监六项规定,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立即组织宣贯总监六项规定,并落实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监理项目。
二、要组织开展所有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总监六项规定。
三、要求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悬挂总监六项规定。
四、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在建监理项目总监六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期赴各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要检查总监六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请各地方监理协会、有关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全力做好总监六项规定的宣贯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落实,并及时向我协会报送宣贯和落实情况。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3月19日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附件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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